不是吧,我还在用呢
学校这样做是违法的,属于恶意破坏通讯设施!打官司学校输定,广药跟中国电信打官司,结果广药输了。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重于一般的盗窃、诈骗、故意毁坏等财产犯罪。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信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通信设施,包括公用电信交换设施、通信线路,如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通信网、通信基站,以及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
破坏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拆卸或毁坏公用电信设施重要部件,砸毁电信设备,偷割、截断电(光)缆,毁坏杆路、管道(孔),故意违反电信服务规范使通信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
我国各地司法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对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行为的定性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并参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通过其行为表现形式进行区分。构成盗窃罪的情形主要为:一是行为人明知盗窃的公用电信设施不处于使用中,不会危机通信安全,客观上也没有危机通信安全;二是行为人主观意识上仅仅存在盗窃的故意,对自己的行为危及通信安全根本不予考虑,不知道公用电信设施是否处于使用中,实际上公用电信设施也没有处于使用中。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情形主要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故意,具有使通信中断的主要目的,不论其是否明知公用电信设施正在使用中,只要行为人认为正在使用中,采用盗窃的手段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就应该被认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